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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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吉林日报」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40号)精神,结合吉林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切实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1.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学校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明确专人负责,每学期初对学生作业作出详细规划,对总量进行审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作业评价,加强过程监管,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

2.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不得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也要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3.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探索符合学生成长特点和学习规律、指向素质教育的基础性作业。学校和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作业研究,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批改作业职责,加强面批讲解,及时做好反馈,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5.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适度开展体育锻炼、阅读和文艺活动,培养良好生活习惯。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个别学生经努力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家长应督促按时就寝,确保充足睡眠。家长要善于与孩子沟通交流,正确引导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

二、全面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6.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服务好社会需求;密切家校联系,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经双方协商一致,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7.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要“一校一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升课后服务吸引力,确保年秋季开学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将开展体育活动和美育实践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参观科普基地)、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8.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市、县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适当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供学校选择使用,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并建立严格的评估退出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主动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课后服务。鼓励省内师范类院校组织师生就近就便参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

9.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已经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做好编制核定到校工作,配足配齐教师,重点向体音美等学科倾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要把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纳入教师考核评价内容之一,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0.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育部门限期要求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实行审批制。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由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各地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金融部门加强监管,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和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对已违规的,开展清查整治。

11.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培训内容备案审查与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一律不得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禁止中小学校与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禁止中小学校为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家长及学生信息。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接受在职中小学教师为其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和家长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2.强化常态运营监管。教育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以及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各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坚决禁止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线上培训监管,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不良学习方法。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3.做好培训广告管控。宣传、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有关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借用“名师”“名校”概念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14.扩大减负覆盖。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管理,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国家意见和本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15.学习借鉴试点经验。各地要学习借鉴并推广全国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要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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