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是

浅析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丹阳市人民法院马苏宁、蔡保瑞)

近年来,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绝大多数父母都竭尽全力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参加各种辅导班、兴趣班,以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关于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是否为必要教育费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检索关键字“抚养费纠纷”、“辅导班”字样,发现存在两种不同判例。一种判例认为,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必要教育费,例如:

序号

法院名称

案号

判决理由

1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10民终号

李某某在接受学校义务教育之外也参加了书法、英语、朗诵等课外辅导班。李某某的父亲李艺虽认为李某某未征得其同意参加兴趣班、辅导班,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淼自行承担。但李艺的该主张既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亦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的观念古已有之,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更应为其未来发展做长远考虑。

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1民终号

身为父母,对于孩子是否应当上兴趣班、辅导班,是否应当选择更好的学校,不应将个人的利益得失作为决定标准,而是应该为孩子计长远,以实际行动告诉孩子,父母婚姻关系虽然结束,但孩子的生活品质不会因此而降低,即使郝某某的父亲郝某已另行组建家庭,育有孩子,也依然对郝某某存有关爱,依然让孩子感受到父爱。

3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院

()鲁民初号

根据原告的学习情况和实际需要,公立教育是可能满足原告现阶段的学习需要的,作为家长都不希望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要适度,否则也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健康成长。

另外一种判例则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费用,例如:

序号

法院名称

案号

判决书

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01民终号

石雨荷的补课费是其参加培训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

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33民终号

陈某2的母亲蔡某让陈某2参加基础教育以外的课外辅导班和兴趣班,是培养未成年子女兴趣爱好的有益举动。但以此为由提出增加抚养费,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费用”。

3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01民终号

对于上诉人汪某甲要求被上诉人贾某某支付抚养费以外的补课费、医疗费、书本费等的上诉请求,因上诉人汪某甲在兰州新东方学校、优辅教育学校、景泰县树人教育培训学校上课外辅导班的费用并非义务教育必要开支,属于课外辅导。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等费用究竟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实际需要及本人意愿。当下,辅导班、兴趣班种类繁多,档次从低到高。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确存在学科短板,必要的课外辅导班有利于其提高学习成绩,全面均衡发展。未成年子女如果对某领域的确存在特殊兴趣爱好,适当的参加兴趣班,也有利于培养健康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但前提必须是家长与未成年子女要充分沟通,积极引导未成年子女,取得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如果未成年子女对参加辅导班、兴趣班存在抵触情绪,会适得其反。

2、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实际经济状况。如果未成年子女确实存在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可予以财力上的支持,此时该项费用应当予以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父母有义务负担。

3、参加辅导班、兴趣班要适度。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适度参加辅导班、兴趣班,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反之,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过大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也给未成年父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4、本地区间民众的认同心理。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还很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也会有不同认知,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将本地区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普遍认同心理作为一项考虑因素。

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要比另外一方付出的更多,牺牲的更大。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也面临着经济上和身心上更大压力,需要父母双方尤其是不直接参与抚养一方更多的关怀,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未成年子女参加必要的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完全由抚养一方负担,另一方则逃避了相应抚养义务,这对抚养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应当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班、兴趣班。在未成年子女本人对参加辅导班、兴趣班存在意愿的前提下,首先应当由未成年子女父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在考虑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必要性、适度性、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本地区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心理等因素的情况下,在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之间合理分配因此产生的费用。

婚姻之所以神圣,不仅是因为婚姻双方曾经之间存在刻骨铭心的爱情,更在于对子女抚养健康成人的一份责任。虽然离婚自由,但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审慎,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有清醒认识,做长远规划,逃避抚养义务,不但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不齿,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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