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后,孩子应由谁抚养?
郭拉和王丁结婚后,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波,婚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小波由王丁抚养,暂由女方郭拉代养。双方离婚后,王丁另行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王小波一直跟随郭拉生活,王小波十二岁时,郭拉认为王丁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审理认为,由于王丁未履行法定及约定的抚养义务,且郭拉与王丁离婚后,王小波一直由郭拉抚养。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王小波由原告郭拉抚养,王丁向其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随着夫妻双方的离异而消除,父母双方仍然承担着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子女由谁抚养,应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的要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本案中,郭拉与王丁在离婚时虽约定王小波由王丁抚养,但实际上王小波一直随郭拉一起生活,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模式,王小波由郭拉抚养显然更符合王小波正常的生活习惯,更有利于王小波的健康成长,故法院最终作出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小迪系启星托管班学生,事发时年满十周岁。某日小迪写完作业后,在托管班门前的人行道上玩耍,被隔壁天天便利店放置在人行道上的货架砸伤。小迪受伤后,托管班的老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其家长,医院。小迪家长后将启星托管班、天天便利店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小迪受伤所发生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便利店将货架放在人行道上,占用公共区域,其对货架具有管理、看护的义务,天天便利店的货架倒塌造成小迪受伤,系直接侵权人,应对小迪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启星托管班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学生在其场所学习、生活期间,有对学生监管的义务。小迪在托管班门前玩耍期间,启星托管班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监管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受伤的事故案件逐年增多,该类案件常因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裁判标准和结果的差异,同时又因涉案主体(未成年人、学生家长、教育机构)身份的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