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深刻解读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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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中,从第十七条到到二十五条,分别阐述了这个办法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者及其行为)和法律责任。而其中的第十八条值得我们特别   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也许你大概清楚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界定。但是好像还是不是很明白,只是有个这样的感觉:直接和应试挂钩的就是学科类的,否则就是非学科类的。

其实你的感觉没错,你的不是很明白也没错。那就是因为“学科类”、“非学科类”这两个词的出现本来就是错误。

我们可以把校内的教学科目称为学科类,但是不能出现所谓的一个“非学科类”的专用名字,从广义上的学科类本质含义来看,哪个学科类中的学科在教与学的过程不用到所谓的非学科类?

这样说看上去很拗口,如果换句话说会更容易懂,那就是:

学科类不应该有什么是与非的概念,特别是按照目前的界定是及其不科学的。

有人问爱因斯坦,你这么伟大的一位科学家,怎么看待死亡?爱因斯坦无比调侃地摸着额头作惋惜状说,噢,那就意味着再也听不到莫扎特的音乐了!

不难看出,物理和音乐是相互融入的。

因此,“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说法本来就是和教育相背道而驰的,更是和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相违背的。(有介绍过,“办法”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还有不少所谓的专家在解读“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界定范围、教材区别、从业证明等等,真的不知道他们累不累,到底懂不懂教育?

因此,在校外培训中,还不如直接说不能参与校内应试教育相同的内容算了。

还有,相对应的校内本职教育,应当加强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相结合的实实在在方法和管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办法中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变相”指的又是什么?

我们先看看“办法”中所提到的“变相”: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前面3个,同时出现了同一个词,那就是“有偿”。也就是说,无论你怎么变相,目的都是以有偿为目的的校外培训都是违法的。并且其中明确了一些隐藏的参与者:

1、线上方式,包括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

2、“一对一”、“一对多”、“居民楼”,都是典型自然人之前经常参与的隐藏者,这里不仅仅是指培训,并且还包括了提供场所的。也就是说,一对一的家教有偿模式也是不行的,提供场所的,也要收到处罚的。

这里可能最会让人争议的就是家教了。小编认为,家教模式不应该纳入“办法”当中。理由很简单,在目前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在目前的整体教育体制不完善下,孩子实在是在某些应试学科中需要进行校外补习的,否则他们注定上不了高中,考不取大学,因为考分是他们的“华山一条路”。因此一刀切掉“家教”是不合理的。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其实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因为家长和家教之间的相互需求和相互选择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也是最公平的。所谓的教育专家们就最好不要参与所谓的管理他们的细节了。

3、第三个有偿校外培训,也是值得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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