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了发布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见习记者曾玺凡)1月2日,省内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针对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全面涵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监督与处罚等细则,并进行为期5年的严格管理规范。  

招生不再乱象举办必须依归

《办法》指出,中小学校、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且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监事或者监事会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收费标准公示不得留作业考试

同时,《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也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情况进行指明。特别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不得留作业,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者把学生在培训期间的学业情况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分班依据。  

在收费问题上,《办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应当在机构网站和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相协调,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学生因故退学或请假,除已终结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外,实行按课时退费;因校外培训机构刊登、散发虛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失信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办法》还将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且办学行为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将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和虽经审批登记但有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等行为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  

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对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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